9月2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发布通知,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以下为《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本通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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