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又到了一年一度
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日子了,
今年有什么变化?
为您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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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
0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0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03、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计算,不到*限额的按实计算。
04、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缴费基数的,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缴费基数。
05、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2020年10月30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迟不晚于12月31日前完成。对7月至办理基数调整时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06、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07、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08、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办理步骤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若有职工缴存基数下调的,需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不能在网上业务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张家港市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 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近期,
我市对社保缴费基数、
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详细了解下!
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1、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省厅标准上限19335元执行,下限3368元执行。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下限按3368元执行。
医保缴费比例调整
2020年7月起,医保缴费比例调整:
(1)企业职工:单位缴费比例由9%调整为7%(基本医疗保险6%,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11%调整为9%;
(3)退休人员补足年限缴费人员补缴比例由10%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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